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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启帆与深圳市诺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杨启帆,男,1992年6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被告深圳市诺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法定代表人张贤辉。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启帆与被告深圳市诺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启帆于2016年5月23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
2016-10-14
赵力勇与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赵力勇,男,1969年8月3日出生。被告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c座2层215室。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董事局主席。委托代理人杨曼青,女,1988年9月1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力勇诉被告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赵力勇于2016年
2016-10-14
赵力勇与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等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赵力勇,男,1969年8月3日出生。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学春,北京中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吕敏,北京安博(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航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中心城盛平社区万象天成1栋
2016-10-14
庄阳与魏丽君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庄阳。被告魏丽君。原告庄阳与被告魏丽君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庄阳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魏丽君的诉讼。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
2016-10-14
朱璐与浙江欧凯车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朱璐,无职业。委托代理人吕京超(原告之夫),天津市津滨水业公司河东分公司职员。被告浙江欧凯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堰头工业区临江小区5幢6号,注册号331122000026314。法定代表人卢江涛。原告朱璐诉被告浙江欧凯车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凯车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许
2016-10-14
施无竞与北京千禧羊国际服饰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施无竞。被告北京千禧羊国际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永外果园43号北京珠江骏景园北区22幢1层702号。法定代表人王立洪,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孟超志,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彭卫坤,启东市鹤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施无竞与被告北京千禧羊国际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禧羊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
2016-10-14
原告丁天与被告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丁天,男,1982年1月20日生,汉族。被告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699-19号9幢。法定代表人金明,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汪晶,女,汉族,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员工。原告丁天与被告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宁易购)网络购
2016-10-14
枣庄市苏一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李冬冬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枣庄市苏一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运河街道办事处黄庄村。法定代表人:丁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建东,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冬冬,网络刷手。上诉人枣庄市苏一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冬冬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于20
2016-10-14
韩邢志刚与湖南亚林食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韩邢志刚,男,1983年5月17日出生,侗族,种植业从业人员。被告湖南亚林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魁江。(负责人)原告韩邢志刚与被告湖南亚林食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韩邢志刚于2015年12月28日起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韩邢志刚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亚林食
2016-10-14
孙丁丁与杭州水添香茶叶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水添香茶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丰潭路388号1幢1321室。法定代表人高见。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丁丁。本案按上诉人杭州水添香茶叶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03元,由杭州水添香茶叶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杨恩乾审判员
2016-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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