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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丁丁与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孙丁丁。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大道168号3楼三层。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江苏能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翔。原告孙丁丁与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原告孙丁丁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
2017-04-15
何军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何军。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兆禧。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军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军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也未申请司法救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十一)项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 、《
2017-04-15
贺剑锋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贺剑锋。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陆兆禧。本院在审理原告贺剑锋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贺剑锋在收到本院的案件受理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2017-04-15
王伟与熊小荣、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伟,男,1987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桓台县。被告:熊小荣,男,198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委托代理人:王淳,山东长城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勇,山东圣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伟诉被告熊小荣、被告浙
2017-04-15
王洪军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洪军。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兆禧。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洪军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洪军于2016年7月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洪军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
2017-04-15
孙万宝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孙万宝。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兆禧。委托代理人:沈永强。委托代理人:冯群。原告孙万宝为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成文娟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5年2月7日,原告孙万宝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
2017-04-15
孙丁丁与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孙丁丁,男,1994年9月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组织机构代码57146091-6。法定代表人:陆兆禧。原告孙丁丁与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1月
2017-04-15
杨芳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唐韶平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杨芳,女,197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被告唐韶平,男,197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芳诉被告唐韶平、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故原告杨芳于2017
2017-04-15
陈国贤与杭州彼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陈国贤。委托代理人:朱杰。被告:杭州彼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杭州东部国际商务中心1幢1506室。法定代表人:赵理,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国贤与被告杭州彼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国贤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向本
2017-04-15
郭佳浩与信阳市益茗苑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郭佳浩。被告:信阳市益茗苑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雷。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佳浩诉被告信阳市益茗苑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佳浩于2016年5月2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佳浩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
2017-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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