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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冬冬与湖州佳强服饰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冬冬,无固定职业。被告:湖州佳强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织里镇秦家港社区11幢3号。法定代表人:杨勇强。原告李冬冬与被告湖州佳强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强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翁磊独任审理。本案于同年1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
2016-10-13
李枚加诉浙江众智和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李枚加,男,197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被告:浙江众智和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嵊州市。法定代表人:金耀。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枚加诉被告浙江众智和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4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
2016-10-13
王松波与上海剑涉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松波,男,汉族,住江苏省。被告上海剑涉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祝临剑。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法定代表人陆兆禧。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松波与上海剑涉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愿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2016-10-13
郭旭与东海县阿虎珠宝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郭旭,男,汉族,住本市闵行区。被告东海县阿虎珠宝有限公司,住所连云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旭诉被告东海县阿虎珠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明确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免、减交的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四款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
2016-10-13
夏德英与浙江奥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夏德英。被告:浙江奥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彦方。本院在审理原告夏德英与被告浙江奥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夏德英在预交诉讼费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又不提出缓交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
2016-10-13
袁建伟与浙江奥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袁建伟。被告:浙江奥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彦方。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建伟与被告浙江奥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袁建伟在预交诉讼费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又不提出缓交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
2016-10-13
袁永文与浙江奥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袁永文。被告:浙江奥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彦方。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永文与被告浙江奥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袁永文在预交诉讼费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又不提出缓交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6-10-13
袁娜与浙江奥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袁娜。被告:浙江奥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彦方。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娜与被告浙江奥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袁娜在预交诉讼费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又不提出缓交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
2016-10-13
姜旭与山东三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徐州市贾汪区顺丰速运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三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凤凰山路3号济南凤凰山电子商务产业园A2-02。法定代表人康树本,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姜旭。原审被告徐州市贾汪区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文化名园南门西侧15米。法定代表人石森,该公司经理。上诉人山东三际电子商务有限
2016-10-13
刘江海诉青田达而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原告:刘江海,职业不祥。被告:青田达而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青田县温溪镇榕江西路榕江明珠5幢1号。法定代表人:林威委,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江海与被告青田达而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支付赔偿款为由于2015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江海的撤诉申
2016-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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